地产人物
人物观点
史近福 男 史近福 男 于1999-01-22至今 硕士研究生毕业 个人集资建房背后的思考 长时间以来,各地均有人组织发起个人集资建房,呼声相当激烈。直到2006年11月15日温州“破冰”,以发起人赵智强为首的温州个人集资建房拿地成功,经媒体报道后,震撼了全国。 面对居高不下的房价,老百姓想自己拥有相对廉价的住房的心情,从情理上讲是无可厚非的。但是,个人集资建房并不是如赵智强说的那么简单、那么轻松,对待这个问题,我们是否也应该冷静地、以科学的态度去认知、去思考。 首先,从法理上讲,它没有法人主体,只是一个自愿联合在一起的松散的群体,集资建房相应的法律责任、社会责任、风险责任等由谁承担,谁对其负责,这是问题之一。 其次,赵智强所筹划安排的在拿地后的半年内,把土地转移到集资建房人手中,这种土地使用权的转移,按相关规定,属土地使用权的二次交易。二次交易的买受方是一个无法人资格的松散群体,土地使用权确权给谁?总不能确权给几十人,甚至更多的人共有吧。其次,按赵智强所说:“从拿地到建设,我们都要委托开发商来做。”这种委托是什么性质的委托?如果仅以开发商的名义办理相关手续,那么开发商就涉嫌转借营业证及资质证,这是法规所不允许的。因此,从这一点上说,赵智强的筹划、安排并没有可操作性。再次,房子建好后,需要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产证,办证时以什么作为房子确权的法律依据? 其三,涉嫌集资发起人变成无资质的开发商。按照赵智强所说:“建设完成后,我们还有2800平方米的商铺、200个地下车位,这些基本可以够建设成本的。”很明显,他计划将2800平方米商铺及200个车位对外销售,这种销售行为是什么性质?怎样定位?再者,个人集资建房的发起人,事先所组织的人数达到多少可以拿地,拿到地块的大小能建多少套住房,建房套数与事先组织的人数很难相符。这种不吻合有两种情况:一是人数多,建房套数少。在这种情况下,发起人该如何分配?关键是第二种情况,事先组织的人数少,建房套数多,多余的房如何处理?再招募集资人,实质就成了预售,成了变相的商品房,与商品房销售条例相违背。 其四,税收问题。按现行税法规定,个人自建住房不需要交任何税。税收全免,显然对购买商品房的人不公平。 其五,易引起社会不安定。假如某发起人居心不良,打着集资建房的旗号,招募集资者,当集资者把款交给发起人后,发起人携款而逃,造成社会危害,其后果是严重的。
姓名:史近福
职位:董事长、总经理
单位:安阳市富惠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